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兴安盟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385号
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0047924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安盟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MA0MXHT08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