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769号
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