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旭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智旭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1912号

申请人:李炳营,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沙芒路南四巷内**3C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4T3F0E。

经营者:李炳营。

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恒昌商业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RA00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李炳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炳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0922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炳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