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旭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6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沙芒路南四巷内三栋3C102。
经营者:***。
原审被告:山东智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恒昌商业街11幢137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永旭。
原审被告:金永旭,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德乾劳保用品商行、原审被告山东智旭商贸有限公司、金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彭湛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苏晓旋
书记员梁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