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外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2执1498号之一
成都外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2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成都外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180000.00元,申请执行费58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建川文韵(成都)实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但因上述股权不具备处置价值,申请人成都外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敏、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林忠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