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赣019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36053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