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83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安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药兴大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中铁建川安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国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44号仲裁调解书、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8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川安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中铁建川安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川A4××**汽车一辆,我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银行、收益类保险;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和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该案标的76194.31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44号仲裁调解书、(2021)冀068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郭 姣
审判员 王建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