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2864号
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6001976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90年6月22日出生,住榆中县。
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已减半),由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