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高学鹏,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华能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阎文虎
审 判 员 王向阳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玄丝遥
书 记 员 郭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