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80291Y,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80号安华汇L5层L5C028。
法定代表人:李飞琼。
委托代理人:雷恒,邓婷,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469.53元,执行费为10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昊
审判员 李嘉盈
审判员 洪燕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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