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13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
原告***诉被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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