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镇杨王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明,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盛军华
书记员  夏春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