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拆迁服务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拆迁服务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拆迁服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一条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拆迁服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拆迁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从小生活在父亲的公租房中,后在公房廊子前接出来的自建房中结婚。拆迁时,工作人员提出安置两个两居和一间平房,因家中人口多,一直没商量好如何居住。此后,拆迁方只给了两个两居。考虑实际情况,我方要求把其中的一套两居换成两间平房。可是,拆迁方用照顾的这间又加了一间7.5平方米的房屋算是换开的两间平房,7.5平方米的房屋不在协议里。多年来我方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是年头多了协议找不到了。2021年11月25日经法院调取,两份协议没有多出一间平房,只有7.5平方米。我家九口人,这只是户籍上的人口,不在户籍上的实际18人,我家的安置有问题。***看到协议才知道是两个弟弟签的字,他们也是出于无奈。***作为家中老大没有房应该让其知道,没让其签字也没问其意见,侵犯了其的权利,拆迁方应给予赔偿。7.5平方米的房屋在协议中没有,判决书说是房管部门给***、***、***、***和***的家庭用房,是否五个人对这间房屋都有居住使用权。拆迁后,因看望父母及父母帮忙照顾小孩问题进行了换房,换房后***就没有了住处。***看到协议才知道根本就没有其份额,拆迁方案对我方不公平。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东城拆迁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现***、***、***主***拆迁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主张案涉协议违背当时拆迁政策而无效,但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的具体认定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