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

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鹤壁市智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财保21号
申请人: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69号尚品丽园小区3号楼2单元1层2层。
法定代表人:袁自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鹤壁市智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与泗滨街交叉口东清华园实验学校1号。
法定代表人:瞿鑫,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智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鹤壁市中原银行红旗支行(账号:41×××8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42)、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峪分理处(账号:22×××66)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中国人民保险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141060000000196)为申请人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智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鹤壁市中原银行红旗支行(账号:41×××8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42)、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峪分理处(账号:22×××66)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安阳市美盛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楚新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