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浩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4186号 原告: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与被告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帆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帆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的品牌名称“榴芒教主”设置为关键词、链接标题作网络商业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济南新支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1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动力公司)经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源动力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餐饮机构,涉及餐饮开发餐饮培训、餐饮直营、餐饮连锁四大核心业务领域,致力于饮食文化传播,打造以品牌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的餐饮连锁体系,为广大创业者创造了一个完善的特色餐饮创业平台。源动力公司2010年荣获中国山东十佳快餐连锁品牌,被评为全国绿色餐饮企业;2013年荣获商标模式创新奖;2015年被评为年度企业文化建设典范企业;2016年被评为2015年度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百强企业,中国经济新领军企业,2016年度中国快餐百强企业;2017年被评为山东餐饮名店,获得爱心企业称号。原告经源动力公司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被告在百度搜***上,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链接标题作付费商业推广,即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榴芒教主披萨加盟费用”,搜索结果中发现被告发布的广告链接名称为“莱芜榴芒教主披萨加盟费用万元直招指定网站”,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被告推广的与原告相同品牌同类产品加盟广告。被告与“榴芒教主”无任何关联,其恶意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非法使用原告品牌作商业推广的行为,足以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提供的品牌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拦截了原告的潜在客户,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浩帆公司辩称,1.领航公司不是商标“榴芒教主”的权利人,不是适格原告。根据被答辩人证据可知,商标“榴芒教主”的权利人是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日该公司将商标“榴芒教主”许可给源动力公司使用,许可的方式为普通许可且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权。2022年1月1日,源动力公司将包括商标“榴芒教主”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许可被答辩人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权人或者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源动力公司没有特殊约定,源动力公司只拥有被授权商标的使用权,不包括再次授权被答辩人使用的权利。源动力公司想要取得再授权的权利,必须与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特殊约定,若未经其同意,源动力公司就可以不被限制的授予原告使用,那么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被答辩人既不是案涉商标的权利人,也没有取得案涉商标的使用权,不是适格原告,应当驳回起诉。2.答辩人从未制作过“榴芒教主”的加盟广告,案涉词条链接的网站虽属于答辩人所有,但答辩人并未将“榴芒教主”设置成为搜索关键词,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答辩人有实际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gxhfkj.cn虽是答辩人注册的域名,但因该域名答辩人长期未用且不进行续费,2021年3月份该域名被强制注销。自接到案涉材料,答辩人方才知道答辩人的域名链接了关于榴芒教主的广告。实际上答辩人并没有制作pizza.gxhfkj.cn所链接的广告,并且加盟广告页面底部虽署名版权为答辩人所有,但是并没有答辩人的备案号。同时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十,案涉词条链接虽然是“莱芜榴芒教主披萨加盟……”,但是链接的内容仅仅是披萨的广告,没有涉及“榴芒教主”的任何字眼,由此可见答辩人并未将“榴芒教主”作为广告使用,搜索出的词条中显示“莱芜榴芒教主披萨加盟”的字样是搜***的联想或大数据汇总功能导致的,不是答辩人行为导致的。退一步说,即便法庭认为案涉词条链接的网站属于答辩人所有,该网站发布的广告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答辩人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答辩人的经营范围也并未包括餐饮、食品销售,并且该网站域名已经于2021年3月份被注销。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恶意竞争,即便法庭认为答辩人侵权,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侵权程度较小。若法庭认为答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使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各方面降低赔偿标准。3.被答辩人主张8万元的损失赔偿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不应得到支持。首先被答辩人不是适格原告且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答辩人不应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答辩人提供的特许加盟合同系源动力公司与其他案外第三人的合同,与被答辩人无关,因此不应直接在本案予以援引或参考,所约定的加盟费不属于答辩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参考该价格确定损失。被答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理支出,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被答辩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答辩人将依法保留追究被答辩人刑事责任的权利。经查询被答辩人的企业信息,其成立时间是2021年11月22日,自成立起已有数起起诉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并且被答辩人的授权人源动力公司以类似的情形起诉他人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更是高达上百起。鉴于答辩人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且被答辩人如此异常的行为,并不排除其存在违法操作,通过恶意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5.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诉讼费不属于商标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开支类型,被答辩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不是适格原告,且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1、原告领航公司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2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信息咨询等。 2016年9月7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广告设计(截止)。2017年10月27日上述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商标转让给济南新支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授权证明书,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源动力公司使用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商标,并授权源动力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源动力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委托适格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从事以上授权内容,具体对第三方授权内容以源动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源动力公司对上述全部各项授权享有部分或者全部转委托给适格第三方处理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6年9月6日,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同日,源动力公司将其享有的上述权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领航公司,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6年9月6日。源动力公司曾多次获奖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在餐饮加盟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源动力公司为榴芒教主品牌投入资金做推广宣传,拥有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有一定知名度。 2、2021年3月22日,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的公证员监督下,在百度引擎搜索“榴芒教主披萨加盟费用”,网页出现“莱芜榴芒教主披萨加盟费用万元直招指定网站”的链接,其左下角显示“pizza.gxhfkj.cn2021-03”,查看档案显示浩帆公司,备案编号:桂I**备17009710号-1。点击“莱芜榴芒教主披萨加盟费用万元直招指定网站”,出现卖披***、投资披萨店流程、咨询客服等相关信息。网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浩帆公司。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gxhfkj.cn”主办单位为浩帆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桂I**备17009710号-1。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 上述事实由注册商标权证、公证书、补充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商标注册人,源动力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第17344451号“榴芒教主”商标,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且约定上述权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适格第三方。源动力公司将上述权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领航公司,故领航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上述商标相关权利人利用该商标主要从事榴芒教主品牌的特许经营项目,案涉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域名“gxhfkj.cn”的持有人即浩帆公司,未经“榴芒教主”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将自己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标题设置为含“榴芒教主”的字样,使得网络用户通过关键词“榴芒教主”的搜索获得其链接,以此吸引相关公众点击被告的网站,提高其网站的访问几率,给其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从而可能使原告失去潜在的交易机会,降低其竞争优势。综上,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域名“gxhfkj.cn”主办单位为浩帆公司。浩帆公司作为域名“gxhfkj.cn”的主办单位应对外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浩帆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实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侵权所获得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被告浩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榴芒教主”设置为关键词、链接标题作为网络商业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济南领航源赢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被告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