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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956号
原告:河南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大有庄村康庄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77845M。
法定代表人:杨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亿彬、汪云,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5182101W。
法定代表人:吕兰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河南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梅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