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6498号
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奥宸滇池星城G02二幢8号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MF53F58。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云南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5182101W。
法定代表人:吕兰英。
被告:龚梁,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王霞,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大理技师学院综合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99222894B。
法定代表人:林斌。
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龚梁和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判前,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龚梁以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龚梁和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云南通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