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518210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台湾工业园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2MB2606807L。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