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518210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24诉前调书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3698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兴路368号****7幢203室的房屋已被本案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有最高额抵押,暂无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但金额较小,无处置价值。截止2022年12月29日,本院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