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浙0402执25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3)浙0402民初3949号民事调解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4)浙0402执257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