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中融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钟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一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越东(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客户管理中心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均向本院提出申请,各自请求撤回向对方的起诉和反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5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