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2民催6号
申请人: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洪阳街999号昌乐汽车客运站水木清华5号楼13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出票人为绍兴盛珀恺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柯桥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41327086、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尉子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迎龙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浙0602民催6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飞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出票人为绍兴盛珀恺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柯桥皆美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41327086、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0602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尉子靖电话:0575-8919****
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
来款方式:邮储银行18103961744558
汇款日期:2018年2月28日金额:900元(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