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641号
原告:沧州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润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E0WL6T。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波,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金,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瑞风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斌,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52X2。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该公司副总。
被告:王宏,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南皮分公司
负责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575511610E。
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南皮分公司、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新瑞风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沧州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沧州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昝 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