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11民初206号
原告:和**,女,汉族,1966年0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与和**系夫妻关系。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房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伟,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与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被告方源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伟、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2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承担鉴定所需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5日,原告和**缴纳集中供热开户费9075元,由被告为岱西花园市质监局集中团购房部分提供集中供热服务,相关供热管线由被告铺设入户。原告在泰山区另有住处,冬天不在岱西花园居住,从未要求被告提供供热服务,也未支付给被告供热所需费用。2019年11月27日,原告到岱西花园房屋查看,发现家中七组暖气片排气阀受损出水,致原告财产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方源热力公司答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关系;原告的请求权没有基础依据;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室内的自有供热暖气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原告享有,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室内设施造成的各种损失。答辩人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所有供热小区用户张贴《供热充水通知》,并于2019年11月7、8、9号三天内,分别向所有供热小区用户进行了供热充水试压试验和检验,答辩人未发现原告室内的自有供热暖气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也未接到报警或维护申请。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令》规定供热时间:自每年11月10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答辩人按规定时间正常供热后,也未发现原告室内的自有供热暖气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也未接到报警或维护申请。原告室内的自有供热暖气设施的出水点,据说在散热器的调节阀螺钉口,说明漏水的直接原因:一是人为原因;二是散热器的产品质量原因。这两种原因的责任主体一是室内使用人;二是散热器的产品销售人,因此答辩人不是责任人。磁性锁闭阀开关钥匙任何人都能够容易得到,岱西花园23-1-202住户即原告住房磁性锁闭阀能够打开的主体存在多种性,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原告误开的说法没有根据。原告的请求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空缺,因此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和**、***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8日和**与山东泰安青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岱西花园23号楼一单元二层西户,并已支付购房款项。和**通过其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缴纳暖气开户费,方源热力公司向原告房产所在楼房供应暖气,供暖管线已接入原告家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供暖合同,未申请开通供暖。原告陈述涉案房产于2017年交付,原告更换新的暖气片,2018年供暖季未发生问题。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发现暖气片排气阀受损出水,并拨打被告公司投诉电话,被告派员进行了查看。原告提交2019年12月28日与手机号为188××××6691的通话录音,接线人员表示:确实是我们这边刚来的供暖员的责任,他的失职导致你家的这个情况。该手机号码为被告公司投诉电话。
2020年5月9日现场查看,供暖主管道通向原告家中的暖气管线设有磁性锁闭阀、球阀两道开关,两者同时处于开通情况下,暖气才能进入原告家中。
方源热力公司陈述磁性锁闭阀打开的钥匙易得,打开的主体众多。该公司员工徐宪明证实,其负责岱西花园供暖,2019年度冬季供暖检查锁闭阀处关闭状态,11月27日漏水时锁闭阀处打开状态,处理完后将锁闭阀关闭。2020年5月9日,现场查看时,锁闭阀处打开状态。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华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5月21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认定涉案房屋因屋内暖气阀喷水造成财产损失价值24160元。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被告方源热力公司申请对散热器片漏水点调气螺钉阀口产品质量的安全性是否合格达标、漏水的直接原因进行鉴定,后放弃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未申请开通供暖服务的情况下,方源热力公司不应向其供暖。根据原告提交的与方源热力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可以认定因被告工作人员错误操作,导致向原告家中供暖。而且从暖气主管道通向原告室内供暖管道上,必须打开磁性锁闭阀、球阀两道开关才能开通供暖。位于原告室外的磁性锁闭阀、球阀归方源热力公司所有并进行管理,在不应向原告供暖的情况下,方源热力公司管理不到位,供暖阀门处于打开状态,方源热力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方源热力公司主张磁性锁闭阀打开钥匙易得、打开主体众多,不能免除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管理责任。
关于涉案房屋因屋内暖气阀喷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山东华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损失价值2416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400元、误工费1354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和**、***财产损失24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253元,由原告和**、***负担2540元,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