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6892号
原告: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茂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燕,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房永刚,总经理。
原告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