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3126号
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耿全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又名徐方),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