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南段豫茂北邻1幢南起3楼。
法定代表人:曹宇。
被执行人:**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小方,男,1986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陈非非,女,1983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徐小方、陈非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徐小方、陈非非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