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西大办事处南大街南段豫茂北临1幢南起3楼。
法定代表人:耿全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许昌市。
上诉人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强
审判员秦东亮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