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6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朱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6执6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