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异2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拴景,男,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杭州锋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杭州锋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魏洪海
审判员 刘庆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