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兴宇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思南县兴宇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62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兴宇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原思唐镇)城北街金顶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兴宇公司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宇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兴宇公司人民币136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7040元及申请执行费16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前,本院根据另案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全名下位于思唐街道城北老农贸市场的门面七间,房产证号分别为:思房权证思唐字第00****75号(23.76M2)、00****76号(23.76M2,抵押于思南农商行)、00****79号(23.76M2)、00****80号(23.76M2)、00****81号(23.76M2)、00****09号(23.76M2)、07610号(47.52M2);查封了位于思唐街道城北民族商贸城的经营性用房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00****48号(230.2M2,抵押于思南农商行)、00****55号(308.72M2,抵押于思南农商行)、00****41号(172.2M2,抵押于贵阳乌当信用社);查封了登记于***与他人共同名下的位于思唐街道安化街华源商贸城的经营性用房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00****56号(68.2M2,抵押于思南农商行)、00****48号(506.12M2,抵押思南农商行)、00****49号(1237.11M2,抵押于思南农商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查封了**全名下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洛解村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号K***35,建筑面积95.9M2,之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016年12月19日裁定查封了**全名下位于思唐街道城北街登记不详的房屋四套,房产证号分别为00****06号(55.96M2,水管所楼上)、00****85号(143.69M2,老农贸市场街面3楼)、00****78号(40.19M2,老农贸市场街面一楼)、00****64号(登记面积166.32M2,但一直未能找到该房)。由于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拒不露面,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31日对其限制出境。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8月7日***主动到思南县公安局自首,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后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本院经初步调查,城北农贸市场正在搬迁至江岸名都新址,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尚未启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民族商贸城的房屋,均处于抵押状态;华源商贸城的相关房产,也处于抵押状态,且登记为与他人共有,权属需经进一步确认,故此两处房产目前均无法处置。至于被执行人**全名下的公司多已歇业,且涉及他人权益,依法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迳行确认。况且,被执行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均有可能对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对象形成了侵害,故有待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依法终结后方能确认相关事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原本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兴宇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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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