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4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新高山水暖阀门经销部,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普国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城东晋韩路西宁村口。
法定代表人:方**。
被执行人:***,女性,1957年07月20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人。
本院在执行临汾市尧都区新高山水暖阀门经销部与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冻结了担保人***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帐户62290848XXXXXXXXXX内资金100000元,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帐户62290848XXXXXXXXXX内资金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