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4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新高山水暖阀门经销部,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普国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魏会萍。
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城东晋韩路西宁村口。
法定代表人:方**。
被执行人:***,女性,1957年07月20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人。
本院在执行临汾市尧都区新高山水暖阀门经销部与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4日冻结了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省汾西县水利局工程款,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省汾西县水利局二标段下庄集中供水管道工程款2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