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与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
法定代表人:**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执行人:祁喜梅,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与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喜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曲沃县***西宁村口有土地(XXX)及房产(曲房权证***字XXX、(曲房权证***字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曲沃县***西宁村口的土地(XXX)及房产(曲房权证***字第XXX号(曲房权证***字第XXX)。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