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1民初97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6XX****XX。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晋1021民初97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方**与**之间的借条导致方**与**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申请人无关联,被申请人**仅以该借条及案外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为依据提出的财产保全欠缺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系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以个人名义与**签订借款合同,**将款项转入方**指定的***账户,同日***将该款转至申请人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现被申请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归还公司债务,为保证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提出申请要求对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