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1执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曲沃县XXX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在曲沃县XXX)。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红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钰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