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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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苹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89C号1单元11层1号。

负责人:宫本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三层C302A。

法定代表人:姜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8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于2018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大勇

审判员阁成宝

审判员杨威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