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89C号1单元11层1号。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三层C302A。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时代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8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于2018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