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724号 原告: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高乐山镇梅坪村加油站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PG9C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社区1号C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5R00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故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会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8元(已减半收取,未预缴),由咸丰建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