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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423号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住所地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
投资人:宋忠延,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炎辉,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38幢1楼114-9室。
法定代表人:赵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10弄8号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梅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安全,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女,1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诉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安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逸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