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1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州合,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皓,该公司法务。
被告:***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41幢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