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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1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州合,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皓,该公司法务。 被告:***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41幢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