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小农人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小农人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9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小农人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991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登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