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信诚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80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娟,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09号新华保险大厦18层(1802室)、33层、34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街道兴洲街中和巷兴盈饭店楼下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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