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1438号
上诉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免交诉讼费因不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未获准,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书记员 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