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9812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艺
书记员 陈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