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1880号
再审申请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里墩街道)、一审第三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杨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控担保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1.原判决关于根据《会议纪要》、三方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清晰反映因大杨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资金不足,进而影响工程按期完工以及五里墩街道因工期延误额外支出巨额过渡费的事实认定,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主要确定国控担保公司为大杨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未确认大杨公司工期延误。2013年1月28日《会议纪要》签署时,案涉工程工期未届满,五里墩街道当时对大杨公司不可能享有因工期延误而产生额外支付过渡费的货币债权。三方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也未对大杨公司施工中的工期延误进行实体审查,更未认定大杨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2.原判决关于五里墩街道多次通过三方协议、《会议纪要》、发函、诉讼抗辩等形式向国控担保公司主张过权利,没有超过保证期间的事实认定错误。三方协议、《会议纪要》不是五里墩街道向国控担保公司发出书面付款请求的证据。三方协议、《会议纪要》虽有施工单位资金紧张等表述,但因此记载的是国控担保公司向大杨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五里墩街道负责从工程进度款中返还等内容。该纪要未记载五里墩街道要求国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及大杨公司违约且给五里墩街道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亦未记载五里墩街道向国控担保公司发出过书面付款请求。另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国控担保公司提供的支持资金有明确认定。国控担保公司代支的300万元,并非用于赔偿五里墩街道造成的损失。3.五里墩街道在针对国控担保公司起诉其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主张的诉讼抗辩,并非是基于案涉保函向国控担保公司提出付款请求,且五里墩街道的诉讼抗辩,均发生在保函有效期即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依法不产生主张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4.《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因工期延长所引起的过渡费损失,已超过该保函约定的有效期,不在国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之内,国控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有新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工程迟延竣工系五里墩街道向案外人发包的综合楼、幼儿园、消防、道排景观围墙等分项工程迟延竣工所致,并非大杨公司违约所致。即便大杨公司违约,也与案涉工程的迟延交付以及超付过渡费的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2月12日。有新证据表明,大杨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需扣除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时间),完成了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了验收,交发包方进行其他工序的施工工作。《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中建设方、监理方均确认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约,大杨公司没有工期延误。2.案涉工程中的综合楼、幼儿园、消防、电梯、供水、强电等施工项目,均由五里墩街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因此,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或原因,不仅包括五里墩街道自身对案涉工程的计划安排上的管理失序,也包括五里墩街道对案涉工程中的综合楼、幼儿园、消防、电梯、供水、强电等项目的延迟发包和施工所致,并非大杨公司违约行为所致,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为每日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4%。原判决未对该施工合同和案涉工程其他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审理,在未查明案涉整体工程工期延长的根本原因和责任的情形下,径直判令国控担保公司赔偿过渡费损失1930万元,显属错误。
三、五里墩街道诉请要求国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约定的条件。五里墩街道主张的货币债权,发生在案涉保函有效期满后。另外,五里墩街道在案涉保函有效期内并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付款请求。
驳回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陈小艳
法官助理李晓茜
书记员张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