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037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欠款115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28元、执行费1815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