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执字第01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