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638A。
法定代表人:鲁振宇,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14XW。
法定代表人:赵卓华,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当涂北路(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376X2。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郎溪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9467。
法定代表人:陆运生,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工业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784922176P。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赵卓华,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邹萍,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赵卓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胡晓林,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1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赵卓华、邹萍、赵卓奇、胡晓林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赵卓华、邹萍、赵卓奇、胡晓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赵卓奇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区××大道××大观××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区××大道××大观××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区××大道××大观××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