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1900号
原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世龙
书记员  常思远